Wednesday, November 30, 2016

就“制訂全面上巿政策”議案的發言

證監會及港交所早前推出有關上市監管架構改革的聯合諮詢,引起市場爭議。今日張華峰議員的議案是非常重要。提升香港上市監管決策和效率,關乎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監管制度能否打擊違法行為,同時令國際投資者維持信心。

2003年政府曾經提出將交易所上市科監管權轉回證監會,但後來發展成『共同監管』,以聯交所在前線向證監會緊密滙報,證監會保留否決權。不過聯交所是一間牟利機構,靠上市做生意業績,要佢負責監管,難免有角色衝突。要調查和檢控,仍需證監會親自處理。目前的市場監管模式,本質上就有問題。

公共專業聯盟認為,應以政策、市場發展為大方向,既然英、美均以證監會為全權監管模式,香港不應將一半監管權給予一牟利之聯交所負責,證監會又保留最後審批、調查權力。現時這種非驢非馬、每人做一半模式是歷史遺留下來之問題,早晚應將聯交所上市審批權交回證監會,「監管歸監管,牟利歸牟利」。

目前的監管機制明顯無法應對自內地民企可以來港上市之後,好多人利用香港上市監管漏洞,提供由組織上市資產、申請上市、到配對殼股新主的『一條龍服務』,成為新興的「啤殼工業」。上市原意是讓企業在公開市場籌集資金支持業務發展和股東分享公司發展的回報,但這些「啤殼」出來的新股,好多都是堆砌所謂「生意」,只是換取上市資格然後炒作,而根本不是想將公司業務做好。部分「殼股」上市無耐就原形畢露,藉街貨流通量少而被大肆炒作製造波動,引股民上釣。

問題在於這些公司過兩年再注入新業務或資產,都會被視為新上市公司,變相避開本身的監管制度,衍生漏洞。因此「爛數」、難以解釋的股價大起大落時有發生。港交所及證監會已經不只一次被質疑辦事不力。

新股質素每況愈下,不少殼股上市後出現監管問題,如空殼公司、反向收購、股價操縱、內幕交易。凡此種種明顯損害小股東權益,長此下去只會損害投資者對投資新股的信心。一旦誤墮「啤殼」陷阱,散戶隨時血本無歸得不明不白。

證監會諮詢中提議的方案,包括在「上市委員會」之上成立新的「上市監管委員會」負責審批複雜案件,而新的「上市政策委員會」負責制定上市政策,和評核聯交所上市科職員表現。在上市政策委員會和上市監管委員會內的代表人數均等,而在建議下兩個委員會的主席都沒有決定投票權。

有意見認為,香港的上市監管制度傾斜於上市過程的既得利益者,目前的「上市委員會」的組成之中,上市發行商和顧問等等代表多過投資者,反之其他金融中心好像倫敦和紐約,都是由監管機構審批上市公司。

涂謹申議員修正案求確保聯交所不會存在角色衝突、證監會加強與內地的監管,並打擊跨境內幕交易及披露信息違規,提高透明度。這些建議都針對問題核心,我支持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今次證監會和聯交所的改革建議,有助提高上市程序的效率,加強上市過程透明度,方向正確,但繼續容許聯交所保留話語權,能否真正達致改善上市質素呢?

如果成立上市監管委員會的目的,是要在作出重要上市決策時提高獨立性,應加入更多不同背景的成員,聯交所的行政總裁亦應該避免潛在角色衝突。這些委員的任命必須有代表性,否則會令人覺得「自己審自己」。另外如果委員會意見分歧,會以投票決定,應如何解決。

最後我想指出,連熟識金融服務工作的業界人士都批評財政司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推動金融改革方面,過去十幾年沒提出過甚麼雄圖大計,金融海嘯後推行的股票電子化等,全部無聲無色,金融創新是推動香港保持國際金融中心之要項,是刻不容緩,不可以拖得就拖,唔好再講什麼行之有效。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涂謹申議員修正案,希望監管部門加強把關,改善上市監管機制,堵塞大鱷利用漏洞謀利,從而保障小股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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