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20, 2015

左右紅藍綠:成立創科局問題出在哪裡?

左右紅藍綠:成立創科局問題出在哪裡? (2015.7.20)

創新及科技局建議再次提交立法會,仍然未能通過,究竟問題出在喺邊度?

其實香港專責科技政策的政策局本來就有。1998年成立的資訊科技及廣播局主理科技政策,初有成績,可惜2002年被殺局後,即使一些工作繼續,但係就變成門面工夫而沒有新意。所以,一個能夠專注統籌和資源調配的政策局,是有利科技和整體社會發展。

咁點解而家成立創科局會遇到咁大嘅阻力?

資訊科技界多數人,仍然支持成立創科局,但近月的確多了業界人士有疑慮,不少人都不支持倉促成立新政策局。這種改變,或多或少與梁振英有關。

自從梁振英做特首之後,社會氣氛變差咗,市民對政府也失去信心,以他三年多來所建立的形象和誠信,部分公眾無可避免將創科局與梁振英掛鉤,產生懷疑。

咁係唔係對人不對事呢?

如果政府有決心設立創科局,議員的問題不難解答。可惜嘅係,政府提交嘅文件粗疏,令人覺得政府自己都未想清楚新政策局的工作目標。監察政府是立法會的責任,如果政府未想清楚,那麼成立創科局能否達到原先目標?又會否被別有私心的人,利用嚟做不利社會的用途呢?

仲有,政府和建制派話已經「三次闖關」失敗,將責任推俾泛民。其實那只是「插水扮被人勾跌」。政府在今年兩次提交方案時,都揀是在財政預算案死線和休會前短時間提交,好似專登揀喺度門差唔多閂哂嘅時候,先專登衝過去,偏偏唔肯喺度門開哂嘅時候慢慢行過去,製造建議被泛民拉布拖死的觀感,等梁振英可以繼續大嗌vote them out

不過政府及建制派這場插水戲做得好假吓啫。上星期六的財委會,建制派議員發言比民主派多,但係就幾乎無問關於創科局嘅政策問題,而是攻擊民主派,特別係我本人,好似監察政府,不是他們的責任。

事到如今,問題可以點樣化解呢?程序上只要政府喺度門大開嘅時候,即係十月,將創科局放上財委會議程嘅第一項,要通過會輕鬆得多。其實喺過去幾個月,政府官員已經開始同議員會面溝通,只不過又被梁振英突然決定七月闖關「差喎」咗。


屢屢收回伸出嘅橄欖枝,只會重演闖關失敗嘅劇本,咁樣只會令市民和科技業界,越來越懷疑,政府同建制派根本唔想有創科局,而只係想用創科局來搞政治鬥爭 。

Sunday, July 19, 2015

[RTHK LTHK] ITB, to be or yet to be?

The scandal now called the “lead water gate” has made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worried about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our fellow citizens in many housing estates with the water we drink. Yet our Chief Executive first came out to warn us against blaming it on the pre-fabricated parts from China. A question that begs to be answered is: can we still trust our government and our Chief Executive to act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our people, rather than serving vested sectoral interests or forcing a hidden political agenda?

This is exactly the question I have been pondering a lot lately, because the same conflict between the wider public good and the Administration’s private political agenda is also occurring over the debate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Bureau.

I support better policy and resource coordination, and a balanced government structure, and suppor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Technology Bureau has always been part of my political platform. My first task as a legislator represent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September 2012 had been to tell the then also newly-elected Chief Executive that he should revive the effort to set up the technology bureau right away.

Working with professionals in the industry, I wrote numerous articles to advocate the new bureau to the public, and submitte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to the government about what the new bureau should do. I organised online signature campaigns and press conferences with industry representatives to lobby the government to action. Finally, almost a year and a half later, in January 2014, the Chief Executive announced his proposed formation of th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Bureau.

Unfortunately, in an increasingly polarised political scene in Hong Kong, and under growing distrust of the Chief Executive himself, the new bureau’s establishment has become the subject of a political struggle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on and the radical pan-democrats.

Sadly, rather than coming together to find a compromise, each of the two sides is bent on overpowering the other into submission,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repeatedly shuffling the agenda of the Finance Committee, disregarding established norms i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council, and the radical pan-democrats escalating its filibusters.

Indeed, in recent months I thought I saw a glimmer of hope when government officials finally approached many pan-democrats to brief them about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policies, and began to answer some of their questions. Even the more radical opponents to the bureau have indicated that, should the funding proposal for the new bureau be submitted to the Finance Committee in October when next year’s session reconvenes, with more substantial plans from the government, they would be prepared to see it passed.

But once again, the Chief Executive decided to force his way through instead, adding 28 hours of meeting time last week to the Finance Committee, thereby provoking an expectedly equally agitated response in yet another round of bruising filibusters, rendering from the start any effort to establish the new bureau right away as, again, impossible.

I have repeatedly persuaded my pan-democrat colleagues against filibustering, because regardless of any politically-minded provocation by the Administration, our priority should be to see that all livelihood matters be passed, and scrutinize the IT Bureau proposal as per our duty.

For me as an advocate for a dedicated technology bureau in government, what has saddened me more is not the delay in the setting up the bureau, but the divisiveness that this political struggle has imposed on our industry, and society as a whole. The endless filibustering in Legco is no longer about the new bureau.

While I support the new bureau with good reasons, it does not mean that I should ignore the reservations that many people in the community and even within the IT industry hold towards the new bureau. Some of them do not believe in a bigger role of the government as a matter of principle, but many others distrust the Chief Executive’s over-emphasis on integration with China. The government mustn’t ignore these voices and opinions.

While I am eager to see Hong Kong catching up with our regional competitors i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government policies must be accountable to the whole of Hong Kong, and the public good must come first, before sectoral interest.

This week, a group of frontline IT professionals has created an online campaign to gather photographs from their peers who are opposed to setting up the bureau in haste. They call for the government to first disclose their plans, deliverables, and future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They have good reasons to voice out these concerns, especially after witnessing the Chief Executive apparently being only interested in positioning Hong Kong as a conduit for Shenzhen, and telling Hong Kong professionals to seek opportunities in China, rather than creating more quality jobs in Hong Kong.

Let us put an end to all the finger-pointing and actually get some work done right away. The Administration surely can, and must, resolve the current impasse and put an end to filibusters and confrontations, if only it stops fuelling the fire by placing blames and pointing fingers, in order to make political and election gains, at the expense of tearing apart our community. It must go back to working hard in explaining its policy blueprint and addressing doubters’ concerns, and bringing back the funding proposal for the new bureau in October.

Those IT professionals who do not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meet the Chief Executive and tell him what they think have demanded the government to rectify its own longstanding misguided policies that are industry-unfriendly – such as under-procurement of local technology products and services, and over-outsourcing of IT manpower within the ranks of government employees – these being issues that have led many frontline IT people in Hong Kong to actually believe that the government has always been a part of the problem, rather than trusting that it can ever become a part of the solution.

My commitment towards the IT industry and society remains: to develop Hong Kong’s technology sector as quickly as possible, with a shared vision that will be fair, and generates opportunities for all, rather than benefitting just a select few. It is high time that the industry put our minds together on how to achieve this, and not let endless bickering becomes what first comes to mind when citizens think of technology.

For Radio Television Hong Kong's Letter to Hong Kong, Jul 19 2015

Monday, July 13, 2015

《毋忘六四》議案辯論發言稿

主席,「如果不為受強權逼害的人站出來,我們還算為人?逼害人民以求維穩執政,是懦夫行為,我們不用怕你。」我個多月前寫了這段話,交了給「釋放高瑜」網上運動。今天他們在Facebook做了幅圖,分享了出去。今天我在這個「毋忘六四」動議發言中,首先想講的是:釋放高瑜!

2013年4月22日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又稱〈9號文件〉,主旨即為「七不講」:普世價值不要講、新聞自由不要講、公民社會不要講、公民權利不要講、中國共產黨的歷史錯誤不要講、權貴資產階級不要講、司法獨立不要講。

71歲的高瑜將中共意識形態宣傳指引「七不講」洩露出去,被政府以所謂“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這正突顯出中國新聞自由和人權,言論自由現況正值寒冬。

高瑜自積極報導八九民運開始,因為堅持自己獨立人格、自由的思想,以筆鋒揭露不公義,多次被中共監禁。她是北京知識界第一個為89民運坐牢的人,也是六四之後內地唯一向海外勇敢報導那些被官方打擊的所謂六四黑手的記者。不止客觀報導,面對不平之事,她挺身而出。

她在《我的六四》一書裡面提到,『天安門的民主運動絕不只屬於學生和知識份子,她屬於北京市民,屬於全中國人民。』

高瑜在2006年的“新聞勇氣獎”獲獎感言說:「因為在自由與獨裁、真理與謊言之間,沒有中間道路可走。我不可能再有其他的選擇。」

除了高瑜,今天在網上,見到一個透過中大學生會,把來自支聯會的資料,登在Facebook上,指4日內近百人(97人,一直增加)的維權人士和律師,被失蹤、被拘捕、被約談。

六四之後,中國在人權、自由、政制方面,有好過咩?以下係兩句維權人士的話:

王勝生律師說:「今天不在走的路,必須要走完,否則明天還要去,後人還要去,只要我們力求法治、人權、公正和自由。」

徐琳律師的【告老婆書】:「如果我被判刑,或被關一年都沒判刑,或失蹤一年,你就辦理離婚吧,我隨後會把離婚協議書寄給你(如果來得及寄出的話)。你保重,養育好我們的孩子。要他把我創作的那幾首歌都學會。就此。」充滿愛的離婚宣言,聽了幾令人心中流淚,幾畸形的政府、國家!

六四不平反,中國就繼續畸形。最近通過的「網絡安全法」,內容包括實名制、網絡過濾制度化、政府更可以單方面決定關網。加埋「國安法」,我們有理由擔心影響到香港,包括網絡自由,看,香港宗教界人士,已經被內地官員約談。

六四不平反,中國不變,不民主,香港人也有理由,繼續保持警覺。我們在香港的香港人,要知道唇亡齒寒,要繼續支持中國內地的異見人士、維權人士。

毋忘六四。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二讀辯論個人發言稿

主席,以上是本人就法案委員會工作的報告。我現在會表達個人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實香港的電子病歷紀錄系統的發展,在區內以至到全世界,都處於一個領導的地位,主要的原因,在於香港的醫療系統,比較集中於一個單一的公營系統,即是醫管局,而多年來醫管局開發了在整個系統通用的一套臨床管理系統,已經發展到一個成熟的階段。

不過,香港有一個現象,就是公營的醫管局,在資訊科技的應用方面是比較先進,但在私營機構中,即是例如私家醫院、診所等,就相對落後。多年前政府研究推動公私營醫療合作的時候,已經發現一件事,就是如果市民的病歷紀錄不能在公私營機構之間不能互通,市民要在公私營機構、醫院、診所之間,就不同的醫療需要而接受醫護服務,都會很不方便,醫療質素亦可能因為病人的病歷紀錄不能互通而打折扣,所以,從2009年起,政府推展為期十年,分兩階段的電子健康紀錄計劃,一方面是政府推動公私營醫療合作的先決所需,另一方面亦給香港一個機會,在醫療資訊技術方面,保持領先的位置。

其實,公私營醫療合作,在今天我們這條法例所處理,政府將會在立法後推出的電子健康紀錄分享系統未推出前,主要包括"公私營醫療合作--醫療病歷互聯試驗計劃"(簡稱PPI-ePR, Public Private Interface-Electronic Patient Records Sharing Pilot Project),和政府一直推出給長者的醫療券,而PPI-EPR和將來這法例通過後的系統的分別,就是現時的系統是單向分享的,給參與的私營的醫護提供者讀取公營醫管局的電子病歷系統內,參與計劃的市民容許這些私營醫護提供者讀取的資料,但未來的系統將會是雙向的,公私營機構可在同一個的分享系統內讀和寫。

當年政府構思這個系統時,我是醫管局的成員,記得當時我們的討論中,清楚知道系統的發展有三個部分的挑戰,第一是科技開發,第二是財務安排,第三是法律的框架,今天我們就是行到這可以說是最後的一步,讓這個分享系統可以終於誕生。

在條例的審議過程中,經過了的22次會議中,早期的會議大部分討論集中於如何保障市民作為醫護接受者的健康資料的私隱,但到後段的時候,反而又有較多的討論,是關於如何可以令醫護提供者可以真正地使用這個系統,和便利及鼓勵更多市民參加這個系統,以達到這系統改善醫護接受者獲得的醫療質素和安全,所以,顯然委員都清楚知道,私隱和系統的方便和廣泛應用,兩者是需要平衡的。

委員會用了不少時間討論一個俗稱"保險箱"的概念,即是醫護接受者可以豁除某些他本來已經給予互通同意的醫護提供者,使這些醫護提供者不能讀取他的健康資料的某部分,可能是這為人士覺得是特別敏感的健康資料。我認為這個概念從個人出發是理所當然,但病人並非醫護人士,是否能否了解隱藏部分資料對診斷的影響,實在是值得關注。

但在現時引入"保險箱"造法的最大問題,是我們根本未確定這功能的詳情,現時政府根據之前諮詢結果開發的系統,亦未有甚至未考慮過現時就包括這種功能,如果在法例中強行加入,到時立了法就反而系統就要再開發才有得用,實在並不實際可行,所以我是支持政府現在承諾在第二諮詢處理"保險箱",和預先加入"互通限制要求"條文,把醫護接受者可以限制互通範圍的概念預先納入條例內,但就容後才生效,是可以平衡到系統現狀和委員會和部分公眾人士甚至私隱專員對系統未來發展方向的期望。

另一點我想講的,是有關進行醫護服務地點的地理限制。今時今日,資訊科技和醫療科技的結合,正是帶來遠程醫療的龐大發展機會和為病人帶來的益處。但條例就"醫護服務"的定義,限制服務須要由醫護人員在香港對病人進行,但我們可以想到很多可能性,有病人可能在香港以外患病或遇上意外而需要醫護服務,而當地的醫護人員要向港方的醫護提供者要求取得病人在系統內的健康資料,或者有香港的醫護提供者身處外地,但有需要透過互聯網登入系統取得病人資料,遠程地為另一地方(可能在香港)的病人協助作出醫療決定...咁又得唔得呢?

我同意政府最後決定就此提出修正案,於"醫護服務"定義中刪除必須在香港進行的限制,不過私隱條例下尚未生效的第33條對個人資料不得轉移至香港以外的限制,而私隱專員亦指出,即使在這部分生效之後,醫護提供者可以按情況引用例外條文,獲得豁免,但我想趁這機會指出,私隱條例第33條在立法十幾年未生效之後,網絡科技和應用都已經唔同哂,雲端計算就是好例子,點先算境內境外,對很多應用或好像今次這條例,都可能出現衝突,所以離題些少都講一句,政府在提出私隱條例第33條前,必須再做諮詢,考慮是否未生效已經要修訂。

主席,有學者向我反映特別關注可識辨身分資料被用作研究的問題,他關注到醫療資料可能包括獨特個人、不能更改的資料,例如DNA,或特殊和罕見疾病的患者,即是資料就算不記名也可能追查到相關人士的身分,所以要求對這種研究要有更清晰的程序和監管要求,政府當局承諾制訂另一套詳細指引,給條例草案第53條成立的電子健康紀錄研究委員會("研委會")在考慮申請時考慮,再在第53條加入第(2A)款,訂明符合什麼資格的人士方可以被委任。不過這做法是否足夠,我們在立法後要密切監察。

主席,我曾經多次在這議事廳就《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被濫用,以質詢以至議員議案提出關注,當我留意到今次審議這條例第41(6)(b)條係以s161「不誠實取用電腦」條抄過來,特別係四個分段的罪行(i)意圖犯罪、(ii)不誠實地意圖欺騙、(iii)目的在於令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得益、(iv)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首先令人關注是「不誠實」是好像好闊喎,但當局解釋給我們,的確有很多法例除了「不誠實取用電腦」都有這個用語,法庭亦會有驗證標準,但我們發現原來第一部分的有"意圖犯罪"才是最危險的,因為只要有人被認為有意圖觸犯任何法例,由非法過馬路到超速駕駛都可能喎,咁好彩,在這電子健康紀錄條例下,罪行限制於「明知」而導致資料被取覽、更改或損害,限制應該足夠,但這正證明s161「不誠實取用電腦」卻無此限制,就被警方濫用,不過這已經不屬於我們審議電子健康紀錄條例的範圍。

在委員討論條例罪行過程中,保安局再次回答草案委員會話沒有備存關於第161(1)條相關款不同段予以定罪的個案分項數字,委員對此表示失望,我更加要在此再次譴責保安局對立法會和公眾繼續隱瞞關於s161的檢控和定罪的相關資料,我已經問了幾乎兩年,保安局和律政司都不肯提供這些這麼簡單而數量亦不算多的資料,簡直荒謬,令人難以相信不是因為有所隱瞞!


主席,這條法例是全新的草案立法,審議過程比較長,我們開了22次會議, 我首先感謝委員、政府官員和立法會秘書處同事、法律顧問給我的合作和忍耐,還有私隱專員提出很多意見,並且多次出席會議回答委員的問題,對我們工作有很大的幫助,我要特別感謝他和他的同事。政府亦好正面回應委員大部分的要求,提出多項的委員會階段修正案。委員會曾經有一次因不夠法定人數開會而流會,但私隱專員都好大方地同我們的委員在咖啡閣和政府官員都照開了兩個多小時的真是非正式會議,對我們工作進度都很有幫助。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二讀草案委員會主席發言稿

主席:

1. 本人謹以《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匯報委員會商議工作的重點。

2.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設立、系統內資料及資訊的互通和使用,以及系統的保護等事宜引入法律框架。法案委員會一共舉行了22次會議,與政府當局商議條例草案,以及聽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他團體代表的意見。以下我會扼要匯報委員特別關注的事項。

3. 鑑於健康資料性質敏感,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主要集中在保障互通系統內所載的醫護接受者的健康資料的私隱。大部分委員認為,應容許醫護接受者施加限制,使某些已獲他們給予互通同意的訂明醫護提供者,無法取覽載於他們的電子健康紀錄內的某些健康資料,從而加強公眾對互通系統的信心。

4. 政府當局承諾,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當局會在第二階段電子健康紀錄計劃首年進行研究,以開發及實施某種形式的新功能或新安排,讓醫護接受者在披露其健康資料方面享有更多選擇。因應委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會提出修正案,訂明登記醫護接受者可就其健康資料,要求對資料互通的範圍予以限制。擬議新訂條文會待研究完成而相關功能在技術上可付諸實行後,方才生效。

5. 根據條例草案,登記醫護接受者給予的"互通同意"及  "參與同意",可讓訂明醫護提供者、衞生署和醫院管理局,從互通系統取得、並向互通系統提供該醫護接受者的任何可互通資料。法案委員會曾討論由梁家騮議員提出,更改上述安排的建議。該建議讓登記醫護接受者,就醫護提供者向互通系統提供、及從系統取得其可互通資料所示明的同意,並不會被綑綁在醫護接受者給予的單一同意之下,而公營及私營醫護提供者均會得到同樣的對待。但委員並未就該建議達成一致意見。  梁家騮議員會就此動議修正案,重新界定條例草案中有關"互通同意"及"參與同意"的安排。梁家騮議員稍後會詳細解釋其修正案的目的和內容。

6. 委員亦認為,應確保醫護接受者在互通系統中的健康資料,會基於有需要知道的原則取覽。他們建議加入條文,訂明在已取得互通同意的訂明醫護提供者所僱用的職員中,只有相關的醫護專業人員才可取覽備存在互通系統內的電子健康紀錄的有關部分,從而更明確反映,健康資料不會被沒有需要知道的人使用或取覽的原則。政府當局已同意動議修正案,加入新訂條文,使訂明醫護提供者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只有可能對該醫護接受者進行醫護服務的醫護專業人員,才可取覽登記醫護接受者的任何健康資料,而有關取覽僅限於關乎對該醫護接受者進行醫護服務的健康資料。

7. 委員關注到,按條例草案就"醫護服務"所提出的定義,有關活動須由醫護專業人員在香港對某人進行。委員認為,為了保障醫護接受者的權益,應該容許根據香港相關條例註冊的醫護專業人員,為在香港境外對醫護接受者進行更佳的醫護服務,而使用該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政府當局接納委員的意見,並會提出修正案。委員察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下,尚未生效的第33條訂明,除指明情況外,資料使用者不得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境外地方。委員認為,在該條文實施時,按條例草案的建議,向海外醫護提供者提供互通系統內的健康資料作拯救生命的用途,不應因而受到妨礙。就此,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指出,在該條實施時,有關的醫護提供者可按適當情況,援引該條所訂明的各項例外條文,尋求豁免。

8. 此外,委員對使用登記醫護接受者的可識辨身份資料,進行攸關公眾衞生或公共安全的研究或統計,表達了關注。因應委員所提的建議,當局承諾會制訂一套詳細指引,供將來成立的電子健康紀錄研究委員會在考慮有關申請時依循。委員並認為,為確保該委員會內10名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委任的非當然委員,將會來自不同界別,應在條例草案中訂明委員會的具體成員組合要求。當局表示,會提出修正案,訂明只有局長認為該人在醫護服務、私隱保障、統計、研究、法律或資訊科技方面,具有專長或經驗;或能代表醫護接受者的利益;或具有其他經驗而適合獲委任的人,方可獲委任為委員會的非當然委員。

9. 委員亦認為,應該容許醫護接受者,享有授權他人查閱和改正互通系統內資料的權利,有關做法與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訂定的安排一致。法案委員會察悉,當局會就此提出修正案。除此以外,當局會在第二階段電子健康紀錄計劃首年,就設立病人平台進行研究,希望在方便醫護接受者取覽資料,及資料保安這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10. 至於涉及互通系統運作的新訂罪行方面,法案委員會察悉,條例草案第41(6)(b)條的草擬方式,是以《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為藍本。委員認為,條例草案的上述條文若獲通過成為法例,在處理具體涉及非法取覽登記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的個案時,應援引該條文作出檢控。當局不應同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檢控有關犯事者。當局解釋,在決定援引哪條法律條文作出檢控時,執法機關會妥為顧及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一般而言,執法機關會援引較具體的條文。此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建議,使用電腦以外的方式,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登記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以及在一般情況下,不當使用登記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作收集有關資料及資訊以外的用途,應列為罪行。法案委員會曾討論該等建議,但由於所涉及的事宜相當複雜,委員並未就該等建議達成一致意見。

11. 委員對條例草案下,政府及公職人員等的法律責任,亦表達了關注。為回應委員的關注,政府當局會動議修正案,釐清政府及公職人員獲豁免的,是條例草案下的民事法律責任。而有關保障亦會提供予由電子健康紀錄專員根據條例草案委任,以協助其執行職能或行使權力的醫院管理局僱員,或醫院管理局所成立的法團的僱員。此外,委員認為,電子健康紀錄專員作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資料使用者,有責任檢查訂明醫護提供者的電子醫療紀錄系統,以確定條例是否獲遵守,或其提供的可互通資料是否準確。因應委員的關注,當局會提出修正案,撤回條例草案中,有關電子健康紀錄專員並無責任檢查、或承諾檢查訂明醫護提供者的電子醫療紀錄系統的建議。

12. 法案委員會亦曾深入討論,為方便那些未必有能力了解電子健康紀錄互通,或給予明確的參與或互通同意的醫護接受者進行登記的"代決人"安排;登記成為醫護提供者的準則;暫時吊銷或取消醫護接受者及醫護提供者的登記;取覽互通系統的要求;關乎互通系統的運作的投訴;以及電子健康紀錄專員發出的《實務守則》等事項。討論內容已詳載於法案委員會的報告內,我不再在此累贅。

13. 主席,為回應法案委員會的關注,政府當局將會對條例草案提出若干修訂。委員亦察悉,政府當局會提出一些文本或技術性修訂。法案委員會對政府當局稍後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無異議。

《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三讀辯論發言稿

主席,在三讀我講投票意向的理由,和條例相關的內容。返去我要求更改的資訊科技功能組別內三個團體和六個新增其他團體的要求,特別那三個現在已經在界別內的團體的要求,其實只是要求修改部份字眼,令選民資格的要求更加合理和配合實際操作,以下我可以簡單解釋一下。剛才在二讀單仲偕議員已經幫我解釋過,兩個由2007年前已經爭取更改他們的部分會員加入功能組別的限制,就是工程及科技學會香港分會(IET香港)和專業資訊保安協會(PISA)。

IET香港希望刪減目前條文內會員需獲英國工程委員會註冊為特許工程師的資格,才能申請為資訊科技界選民的要求,未獲特許工程師資格的會員有近1400位。這個資格不是人人會去領取,但這並不代表他們不是專業人士,放寬資格可以有助更多資訊科技專業人士登記成為選民。出現這個情況是因為大約十年前IET英國總會改動了一些會員資格,政府當時卻在當年作因應修訂時收得太緊,但之後一直乜都唔肯做。點解唔肯做?無理由,無解釋!

第二個是專業資訊保安協會。由於條例要求該會的會員有關期間內是認可資訊系統保安專業人員資格 (Certified In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CISSP) 持有人,而有關期間內是指在緊接該人申請登記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的日期前的4年,意思即是獲取證書之後還要等多4年才可以有資格登記做資訊科技界選民。但問題是獲取認可資訊系統保安專業人員資格本身已需要數年時間,法例的要求變相令這些專業人士要等雙倍時間才可以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對他們並不公平,其他的學會又不用?不過寫了進法例,當局又唔肯修改,結果就等了這麼多年了。點解今次政府都唔肯改?無理由,無解釋!

以上兩個係2007前已經開始提出的,八年前啦。這個係今次我協助提出的,就是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現時的條例上可登記為資訊科技界選民的會員分別為資深會員、會員及初級會員,不過在會員和初級會員之間,還有一個級別叫做「仲會員」(Associate Member),但就在條例入面忽略了。去年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向我們透露他們約有220位仲會員。

除了這三個會,另外還有六個團體,希望合資格的成員成為選民:第一個資訊保安及法證公會(ISFS),雖然會員比較少,但他們絕對有足夠專業資格,實至名歸,不過,六個建議的會,但他們只有一個被納入。

其他五個會,資訊科技服務管理協會香港分會(itSMF香港),他們的會員都是IT系統管理專才;三個商會,包括零售科技商會(RTIA)、香港電腦商會(CHKCI)、香港電子科技商會(HKETA),都與政府多年來多方面合作,合辦很多業界活動,政府都唔理,無理由,無解釋;最後,政府資訊科技專業人員協會(GITPA),會員全都是政府IT專業人員,政府公務員的IT同事有超過2000人,政府應該最清楚他們的專業水平啦,但政府都不肯加入,無原因,無解釋。連自己政府嘅IT同事都係咁。

所以,政府幾咁無理由,為的是維持政府和建制對功能組別最大的可操控性,我唯一可以做的,是在此發言,立此存照,再投票反對這次修訂。

本人謹此陳詞,多謝主席。

《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發言稿

主席,雖然政改被否決,但我們仍要處理立法會選舉的細節問題。當局為政改前後做了兩次諮詢,我還記得我曾經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資訊科技界的選民基礎提供意見,並希望聯同業界團體約見當局表達意見,不過當局回覆我叫我等第二輪諮詢才提交意見,怎料第二輪諮詢當局已經係一鎚定音,不再就立法會產生辦法展開諮詢,我繼續去信當局要跟進,但仍然不得要領。

雖然我們爭取廢除功能組別,但現實上功能組別仍然存在,如果我們不寸土必爭,無人可以幫助我們不論是專業人士還是整個社會,去捍衛香港的核心價值和爭取民主。

本來政府和建制派咁想保留功能組別,應該支持增加功能組別嘅所謂「代表性」,但不過今次條例草案入面,資訊科技界只是新增一個團體,不過這個團體的合資格會員根據政府文件也不超過50 人。

政府這樣安排的原因,怕且就是要繼續維持功能組別的小圈子,唔肯面對業界。除了資訊科技界,還有其他界別,尤其是零票議員,更加代表唔到佢所屬業界,咁樣其實是為了保持功能組別的可操控性,即是功能組別都唔夠,更要完全可以被操控!聽話,親建制的團體,自然容易加入功能組別,到選舉的時候,那些親建制的團體咪大力推人入會做選民囉!IT界最清楚啦!

講返我在法案委員會內的跟進工作,在委員會報告裡面都已經記錄在案,我同鍾國斌議員都不滿當局在考慮將個別團體加入成為功能組別新選民的過程中,機制欠缺透明度同問責性。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在草案委員會入面維持這個局的錄音機的傳統,不斷重複,話政制局諮詢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但有不能提供任何詳情,咁就算啦,你問佢一百次,佢都係播多次錄音俾你聽!

我其後都就此在立法會上提出了書面質詢,就我所屬的業界團體,詢問當局在擬定上述建議前,有否就更新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基礎諮詢其中九個團體,這九個團體是我徵求過建議和同意,包括修改三個團體--即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工程及科技學會香港分會(IET香港),以及專業資訊保安協會(PISA)--的合資格的人的定義,以及新增六個團體--即資訊保安及法證公會(ISFS)、資訊科技服務管理協會香港分會(itSMF香港)、香港零售科技商會(RTIA)、香港電腦商會(CHKCI)、香港電子科技商會(HKETA)及政府資訊科技專業人員協會(GITPA)--的合資格的成員成為選民。

這些團體都無政治立場,在業界活躍,具代表性,經常與政府合作不同項目,當中不少亦有獲得政府資助舉辦各種項目,政府相關的部門,特別是商經局和其轄下的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創新科技署等等,對他們應該非常熟識。

但當局回覆我在6月10日在大會提出的書面質詢,問政制局有無諮詢商經局,討論有什麼紀錄,是否商經局否決哂這些申請?政府沒有正面回答,只肯重覆在委員會上的說法,就是會諮詢相關的政策局。但我很懷疑當局當中的諮詢協調做了多少,如果有約見過這些團體,為何不敢講出來?事實上,我也問過這些團體,有無被政制局或商經局接觸過,一致的答案係,無。

有業界朋友問我,如何申請成為功能界別團體,問我有沒有表格可以填來入紙申請。答案當然係沒有,其實是由設立功能組別開始,都沒有正式途徑去申請,決定權也是落在政府手中,就是黑箱作業,全無透明度可言。所以,我亦問政制局,這個所謂機制,業界可謂係聞所未聞,政府就正一噏得就噏!

相反,我剛剛提到要修改資格的三個團體,即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工程及科技學會香港分會,以及專業資訊保安協會。在我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之前,追溯至單仲偕年代,2007年我坐在舊立法會的公眾席上,已聽過工程及科技學會香港分會及專業資訊保安協會提出訴求,2007年後至今當局也沒有跟進,到他們再提出,都無,在今年的法案委員會的公聽會上,團體代表都表示,當局從來無找他們去討論。主席,等什麼?今次不是等埋發叔了,是否政府要等埋創科局先做,現後叫我們去找創科局局長呢?

主席,香港的資訊科技界從業員有近八萬人,但最新的登記選民數字截至去年為止,只有5821人,比2012年選舉時更少,連一成的業界都冇,在這狀況下,政府都唔肯接受加入新的團體,實在令人費解。雖然這個數字未係最終數字,因為會有更多人在選舉年陸續重新入會獲得選民登記資格,由此可見,資訊科技界功能組別可操縱性之大。其實資訊科技界有很多專業資格和認證,界定選民資格完全冇問題,只是政府有意保留最大的可操控性,所以唔做!

結果係點?2012年有團體被發現好多年無交會費,不合專業資格嘅人,竟然被這些團體當為可以登記成為選民的會員,最後有過百人因為這件事被傳媒報導,在選舉日幾個星期前在選民名單被剔除。今年,又有報導指,我引述:「一個由首位漢人活佛擔任主席的商貿組織,近日忽然熱衷資訊科技,除了設立千萬元基金『培養創新科技精英』,本週日又在北角酒樓筵開一百二十席,宴請IT業界人士。有出席者透露,晚宴請柬附有入會表格,交表後會自動獲薦加入建制陣營的(一個功能組別業界組織),成為資訊科技界別選民,組織更會替申請者無限期繳交年費。」你說種票種都幾出面,幾赤裸裸,冇所謂,政府視而不見,見而不理,因此可見,功能組別幾易操控,由選民基礎決定開始,有方便種票券至真係去種票,由頭到尾,保留及加強可操控性!

主席,在雨傘運動之後,我們都見到不少年輕的專業人士冒起,參與社會運動,他們當中有些可能沒有登記為功能組別選民,有些連登記做功能界別選民的機會都未必有。他們說,即使在議會內有業界代表,也沒有聽取業界的聲音,好似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有些例如保險界只有公司票,除了保險從業員冇份外,大多效力於保險公司的精算師也沒有機會投票。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也是團體票為主,反而很多從事文化事業的人都不合資格做登記。

所以年輕的專業人士站出來,在政改否決前,我們就見到有12個專業團體站出來,向假普選說不,但這還是不足夠的。專業人士是捍衛香港核心價值的前線,我呼籲各位專業人士,特別是IT人,我知道很多朋友仍是一頭霧水,唔確定自己的資歷可否獲得登記資格,不過我希望各位可以踴躍登記,盡可能成為各自界別內的功能界別選民,以選票發聲,拒絕被代表,保持立法會關鍵少數。

主席,我記得在委員會會議上,代表自由黨的胡漢清先生,提出為什麼即使在政改否決後,不能照樣「循序漸進」,中央話先普選特首才普選立法會,算了,但也沒有說過擴大功能組別代表性也要先在特首普選做?

主席,因為法例草案完全不能達到業界和公眾要求,不能令立法會選更民主,所以我必須反對修訂。

Friday, July 10, 2015

《2015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發言稿

主席,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提出的《2015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希望透過修訂,可以將適用於非居港者的利得稅款豁免延伸,令包括在香港境外成立為法團的合資格私人公司的證券交易可以獲得利得稅豁免,令原本只適用於離岸基金的稅務優惠可以擴闊至離岸私募基金。我也是草案委員會的成員。

條例草案作出修訂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發現,現時適用於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制度,會令香港在吸引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方面處於相對不利的位置,因此提出有利香港應付區內競爭,拓展本港基金市場及提升競爭能力的修訂建議。政府當局希望吸引更多離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港開拓業務,同時增加對本地資產管理、投資及顧問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

對於當局提出的修訂草案,原則上我支持。但我認為修訂還有兩個方面可以斟酌,一是將利得稅豁免延伸至本地公司的可行性,二是鼓勵對創業早期公司投資的稅務政策方向。

這項修訂可以吸引離岸私募基金來港運作,為本港金融服務業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例如會計、稅務、法律等等,創造需求和帶來一些正面影響。但我在委員會的討論過程中也有提及過 ,由於豁免只是惠及離岸私募基金,投資本地的私募基金卻沒法享受這項豁免,我很關注這樣會不會只是對作離岸投資的私募基金有利,但相對本港公司利益受損呢?雖然這次修訂可以吸引離岸私募基金來港運作,但由於豁免只限投資對象為境外項目公司,其實是鼓勵了基金投資境外項目多於本地項目。

如果只鼓勵了基金來港運作,但沒有幫助促進對本地項目公司的投資,最主要受惠的除了周邊專業服務,就只有基金管理者了。當然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城市,沒道理所有資金都留在本港 才是好,但比例上,若只看利得稅豁免方面而鼓勵了基金「不如投資境外項目」,我認為這樣對香港的私募基金市場是不利的。

第二,就是修訂案的做法沒有幫助鼓勵風險基金來港投資尚在早期發展階段的初創公司。香港很多私募基金都傾向投資發展階段較遲、上市前的公司,對早期公司的投資本來就有限,若只將利得稅豁免給予離岸公司,香港很多早期新創公司無法受惠。政府既然鼓勵青年創業、本地創新科技的政策、推出青年發展基金,政府又說發展金融科技等等,但今次修訂中,科學園、數碼港等地方裡的數百家科技創業培育計劃的公司都不能受惠,其實顯示出政策是各有各做,未能相互配合。當局如果想真正拓展本地基金市場及提升競爭能力,在以利得稅豁免幫助帶動相關專業服務同時,為何不考慮將這類優惠也同時推至本地私募基金,促進投資早期階段的初創公司呢?

主席,這兩點我都曾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提及過,當局的回應就是說他們視現行修訂案為作出改變的第一步,日後可能會作出更深、更進一步的改變,並且向委員承諾會加強對本地初創及科技企業的支援、優化其生態系統,幫助本地公司可以將業務多元化發展。我希望當局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認真考慮我上述的建議,從而促進香港初創企業發展,令香港經濟的基礎更多元化。謹此致辭,多謝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