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anuary 21, 2015

就《2014年電子交易條例(修訂附表1)令》議案發言稿

主席,財政司司長在2014-2015年財政預算案宣布將會推出電子支票服務,今天是2015年一月廿一日,以那些施政報告或者財政預算案裡面宣布的措施來說,得到立法會通過,已經算快了。點解會咁?我估好重要的原因,是傳統紙張支票的兌現交易成本,其實非常高,金管局說,每年香港的銀行要花十七億元,銀行如果可以慳到這麼多錢,難怪他們都想快些推行。

主席,我身為科技界的一分子,我歡迎這個發展,不過,我們自己來自科技界,見得多新的甚至好的科技出爐,但是否成功和得到普及,往往在於各種執行上、運作上甚至法律上能否與時並進、貼近用戶需要等這些很實施的問題。

建議將支票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限於不可轉讓的支票(即只限付款予特定收款人而非任何第三者的支票),銀行客戶需通過雙重認證才可發出電子支票,即由付款人作出數碼簽署和經付款銀行核證。付款銀行可根據內部支票發出紀錄對電子支票進一步核實,避免收款人重覆存入同一張支票。推行電子支票固然有助提升交易效率,例如對身處海外未能親身兌換支票的用戶,或仍以人手處理支票交收的中小企,將會有幫助。

從銀行運作的角度,電子支票是紙張支票的電子對應本,所以,最重要的是要確保有相似的用戶體驗。在發出電子支票的付款人方面,他要擁有由《電子交易條例》下認可的核證機關發出的數碼證書,或者付款人銀行可以代其申請及保管數碼證書,但政府推出數碼證書過去十多年都未能普及應用,都可算經典了,這方面我一會再講。

講會用戶體驗方面,現在我可以拿紙張支票到銀行入數,將來我作為收款人可以透過網上銀行平台,及中央存票網站存入電子支票。在運作上,將來如果有人話我唔想收電子支票,就要告訴想發支票給我的人不要向我發電子支票,或者好似當局會答我們問題時所講,不要向付款人提供我的電郵地址,但對好多人和中小企來說,個人或公司電郵都不是為收電子支票而設的,對方早已經有,係唔係都發過來又如何?當局說,支票發出半年後不存入,就會過期失效。

咁即是好明顯,好可能,到時會有不少的混亂。如果付款人下下又要先徵求收款人話收得,才可以發出電子支票,一問一答,來來回回,未必比傳統方法吸引。

當然,這些麻煩可能最初無可避免,亦絕不應該成為一成不變,不肯改變而接納新科技應用的藉口。但顯然未來金管局和銀行向市民提供的支援和教育,將會非常重要,包括在銀行分行的服務,和電話甚至網上的客戶服務,不過如果這些銀行又是要客人等了又等,市民和中小企恐怕不會容易轉用。如果用戶不用,銀行亦慳唔到錢。當然,銀行慳了成本,會否轉介客戶,我諗都凍過水㗎啦。

說回數碼證書這個經典。由2007年政府將電子證書服務外判起,每年發出的個人電子證書只有2007年一萬四千張,逐漸上升到2013-2014年二萬一千幾張,機構證書等亦只是發出每年二至三萬零張,相比全香港個人網上銀行帳戶於2014年6月底有910萬個,企業網上銀行帳戶有82萬多個,可見數碼證書的數目,不足網上銀行賬戶數目的百分之一,即是說以今天的數字來說,已經有數碼證書可以做電子支票付款人的,係少之又少。

點解說數碼證書是個經典?當年2000年開始推出時,我的電腦已經沒有floppy盤的時候用floppy派給我,後來到啲人連CD光盤都沒有時,就俾張CD我,唉,真係服咗郵局。2000至2006年每年發出數十萬電子證書,就是因為發出智能身分證,市民可以選擇將電子證書免費安裝在身分證晶片內,篤到條數就好高了,實際咪又係無人安裝或者用。

點解數碼證書無乜人裝,無乜人用?首先,由採用數碼證書的政府服務開始,已經少得可憐。去年二月我用書面質詢問政府,政府答我全個政府咁大咁多服務,只有41個服務,當中有些服務使用次數比較多,例如海關的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遞交道路貨物資料,這兩個2013年都各有一千九百幾萬和四千多萬的數碼證書的使用次數,即是商業應用上都有幾個例子,但個人市民應用就更差,2011至2013年運輸署的申請續領正式駕駛執照,每年用數碼證書服務的次數分別是36、37和34,可謂慘不忍睹。衛生署的四個數碼證書服務,註冊為藥劑製品進出口商、申領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牌照、申領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和申領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2011至2013年使用次數是零,一次都無,另外兩個服務到2013年才發市,各得一單咁大把。

我用數碼證書的例子,是要說明兩點。第一,電子支票要普及,首先要有人肯發,再有人肯收,而肯發,肯以電子支票付款,數碼證書要更普及,但你看其往績,點可以有信心?銀行、金管局、政府會做些什麼推動不只是電子支票,更會做些什麼推動數碼證書?近幾年每年只發出幾萬張個人的數碼證書,你去郵局拿張申請表,這張你看看,啲字咁細,仲要首年登記費50元,如果使用電子支票可以幫銀行慳咁多錢,銀行會否協助簡化這申請過程,甚至補貼這登記費用?

主席,第二點我想籍數碼證書說明的,是如果我們真的希望電子支票成功,要從數碼證書過往的失敗學習,沒有應用,沒有方便的使用方法,就不會成功,浪費的不只是錢,更是時間和機會。

另外我亦想就《電子交易條例》的發展表達意見。條例2000年訂立,2004年作過修訂,已經超過十年前,今次的修訂只集中推出電子支票的相關條文,這方面問題不大,但整條條例是否已經有需要更新的地方,引入其他配合電子商貿發展需要的條款,例如我提過多次關於加入現時電子證書沒有包含的時間戳(time stamp)的法定要求。

時間戳是由可信的驗證機構簽發的電子憑證,能證明電子文件在某個時間已存在、完整而可驗證。具備法律效力的時間戳可以防止篡改和事後抵賴,確定電子文件產生的準確時間。時間戳在電子認證上除了有時限認證和防冒功能,也能間接推行無紙化,能切實節省行政成本。舉例如告票、傳票、投標書等法例上仍未適用電子版本的文件,亦可透過時間戳認證,節省遞交實體文件所需的資源。

政府至今給我的答案是,現行條例不排除數碼證書加入時間戳,事實上有些應用的確有加時間戳,今次電子支票其實亦有時候戳,但政府有時又話問過市場無需求,但我問過業界,他們又話有法定要求會是好事。

當局自二千年訂立《電子交易條例》以及曾在2004年提出修訂後,至今已經歷十年但法例卻未有適時更新法例,追不上國際社會的步伐。不少鄰近國家和地區如新加坡、台灣與澳門等已將時間戳加入電子證書要求,當局應參考國際上電子交易的新趨勢,引入有關條文加強電子證書認受性。事實上,多個國家例如新加坡、紐西蘭(於2010年)、澳洲(於2011年),甚至馬來西亞(早於2006年)已經立法將時間戳加入電子證書要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2001年發表《電子簽署示範法》(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當中亦同樣建議各國立法在數碼簽署中包括時間戳。

所以,我的問題仍是,為什麼我們不可以對《電子交易條例》進行諮詢?的確,在立法會我們看到,我們對一些明顯有需要檢討諮詢的法例,我們問政府,他們一定話無問題,不用檢討,無計劃諮詢,我不知道他們在忙些什麼。所以,香港在2000年就電子簽名立法,本來是較早立法的地區,但政府在立法後總是不肯更新,於是新車變錢七,其他國家地區後來居上,單單都係咁。政府可唔可以改吓嘅呢?

主席,我支持今次的修訂,但希望政府可以盡快檢討《電子交易條例》。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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