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07, 2013

監管政府索取網民資料


我昨日向當局提出書面質詢,查詢政府向谷歌和其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出公開用戶資料要求的情況。政府回覆,過去三年前後有十個部門曾經提出有關要求,「大戶」包括警務處(12,501次索取資料)、衞生署(6,754條網頁連結)、海關(1,675次索取資料)等。

資料顯示,大部分是執行法例或調查懷疑違例情況,如科技罪案、侵權罪行等。但有些部門提出要求的理據模糊,例如香港郵政向一個網絡平台提出要求短片,原因竟然是因為短片「可能影響部門形象及引起有關同事不安」。

有兩點值得留意:一是大部分資料顯示,政府在沒有法庭命令的情況下提出要求,而供應商受理交出用戶資料;二是政府沒有中央機制或程序統籌部門執行職務時要求服務供應商、網絡平台或網站提供或移除用戶資料。

到底何時需要法庭命令才可以提出要求?如果政府沒有清楚準則或程序,誰來保障用戶的權益?

2013.2.7 刊於《晴報》《IT天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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