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18, 2012

就張國柱議員提出《立法規管工時》議案發言紀錄


代理主席,超長的工作時間,我相信並非只是勞工界的朋友要面對。我相信並知道,很多專業界別的“打工仔”面對超長工時的問題其實是一樣,而我們資訊科技界也是其中一個。

當然,我要承認今時今日廣泛應用的資訊科技,其實使很多人的工作時間變長了,影響了他們的生活質素。現時我們很多工作,只要有部可以上網的電腦和手機,隨時隨地都可以辦到。很多時候,我們看到很多人在坐車途中埋頭苦幹,不一定是在玩遊戲,而可能真的在工作。我們今時今日的雲端計算技術,亦令“打工仔”沒有藉口推說file遺留在公司,不能工作,回家上網便可以取回檔案繼續工作。在這方面,我想我們這行業要向很多行業的朋友致歉,連我自己很多時候,工作和私人時間已變得非常難以分開。

不過,談及IT人受到超長工時的影響,最重要的是因為我們行業內的確有很多人是無償加班,沒有“補水”。但是,如果“一刀切”劃一安排標準工時和超時補薪,對我們的影響的確會很大,箇中的原因是我們的行業內很多都屬服務業,而始終服務業的成本大部分也來自薪金,而且我們的行業內有很多中小型企業(“中小企”),甚至是一些新創業的公司,這些老闆或僱主,甚至是新創業公司的小老闆,很多時候,其實真的很難維持成本。按我們行業的習慣,除了聘用全職員工外,很多情況都會外判。

在項目發生意外或突發事情時,很多公司現時都要在成本方面“硬食”,即是公司不能額外向客戶收費,而僱員的額外工作也無法獲得“補水”。所以,如果貿貿然要求整個行業配合每周標準工時和超時工作工資的要求,相信勞資雙方都會有一定的困難。但是,較超時工作更為迫切的,而我的確也想在這裏提出的,便是IT方面的外判制度亦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甚至包括政府本身合約員工的很多問題。

話雖如此,這並不代表我們不需要或不會考慮制訂標準工時及超時工作工資的法定要求,反而IT界的情況正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展示未來有關的立法,必須要在提升勞方工作和生活質素,以及維持資方僱用成本之間取得一些平衡;否則僱用成本大增,中小企支持不住,反而會減少聘用的職位,好心做壞事,從而變成雙輸。

所以,我的立場是在大原則上支持設有規管工時的法例要求,但我們不可急於一時,我們需要詳細的諮詢和行業的研究,尤其是按不同的專業界別或行業的工作習慣來進行研究,使將來的法例不會“一刀切”,而是要配合不同工種和行業的特性。舉例來說,IT項目有不同的項目周期,並非每星期都一定是工作的高峰時間,但有時卻的確會因為一些突發情況或環境因素,而需要工作至通宵達旦;如果標準工時是以每星期計算,便很容易會超逾時數,亦可能會有些時候未夠時數。如果按不同專業的需要來訂立,會否考慮以每個月或更長的時間來計算呢?又或是我們先談基本步,標準工時是否一定要按每星期計算呢?

我相信這些均應該由公眾和各行業深入討論,使政府在草擬法案時能更掌握公眾期望和各行業的需要,免得政府在推出法案時才發覺法案和公眾期望有太大的落差,惹來更多的輿論反彈,因快得慢,甚至在推行後才發覺行業未能適應。

因此,我希望政府可以交出制定規管工時法例的諮詢,以及制定法例的時間表。就時間表而言,我支持我的同事梁繼昌議員的修正案,要求政府在本年度展開立法規管工時的公開諮詢工作,以及在認真和充分收集公眾意見的大前提下,在2013-2014立法年度向本會提交規管工時的法案。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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