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ly 09, 2011

香港需訂立檔案法

葛輝事件,餘波未了。在 7月 13日本立法會年度最後一天會期,即使機會渺茫,泛民議員仍將繼續在大會提出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追查此案。而事件帶出的另一問題,就是香港缺乏足夠的政府公開資料法律,和完全沒有檔案法。

很多人都看過汪明荃在電視上介紹政府的《公開資料守則》的廣告,但你以為問政府索取甚麼資料都會拿到嗎?當然不。香港記者協會早在回歸前要求港英政府成立保障市民取得政府資料的法例,但當時政府只肯成立了這條守則,列出「按慣例」公佈的資料,定出處理索取政府部門資料的要求的規則,和在各部門指派人士出任公開資料主任,但守則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守則容許部門很大的酌情權,自行決定甚麼資料可以不發放公開,守則中的「可拒絕披露的資料」,更是「水蛇春咁長」,甚至包括「資料如披露會妨礙政府內部的坦率討論」或「對公務人員的管理工作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資料」,即是說,令傷了政府人員感情的東西,就有原因不讓市民知道?守則並無考慮公眾利益,頂多只是聊勝於無。

確保政府妥善保存資料

回到葛輝案,政府只選擇性提供了資料給立法會議員,但並不肯公開,表面上數千頁資料數量很多,但部份卻被黑色箱頭筆遮蓋了,還有甚麼拿出來,市民甚至議員也無從得知。退休法官蔡慧蘭上周表示,如果香港像很多其他國家訂立了檔案法,相關不少官員可能根本經已犯法!

檔案法比公開資料法更進一步要求政府要妥善保存資料和紀錄,不能以例如說「會議沒有做紀錄」便算,更不能毀壞任何已做的紀錄。只有公開資料的法例或守則,卻沒有檔案法,肯定發生的就是,即使政府肯公開資料,也發現沒有資料可以公開,官員自然學會有重大敏感事情時,自動「不留底」。蔡慧蘭法官明言,葛輝案證明了,香港必須要成立檔案法。

香港的成功基石,不是資訊自由流通嗎?當沒有資訊可以流通時,香港會變成甚麼?

2011年7月9日 刋載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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