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12, 2010

回應電管局處理電訊商濫收費用問題

前天電訊管理局公布流動網絡商的防止流動通訊服務「帳單震撼」(bill shock)措施,包括容許客戶選擇取消個別流動數據服務、設立收費和數據用量上限,及向用量達到預定水平的客戶發出提示短訊等。未談這些措施夠不夠前,先指出「帳單震撼」這個直譯實在難頂;中文和英文是不同的語言,翻譯不可逐個字譯來拼在一起便算。我會拒絕重複「帳單震撼」這詞,以下會稱為「電訊商濫收費用問題」。

電訊管理局不說「電訊商濫收費用問題」,改說「帳單震撼」,是避重就輕,不把責任直接加於流動電訊商身上,以較中立的形容了事。始終,感到震撼與否,似乎是客戶的個人感覺多於肯定責任誰屬,也許這也反映了官員的取態。說回電訊商濫收費用問題,現時措施只屬自願性質,而且做法每個流動網絡商不同,實與完全解決問題有頗遠距離。以問題的嚴重性,電管局實在之前以至往後,都應該更主動地做多些更深入有效的措施。

有人建議電管局把現時措施加入電訊商的發牌條款。但事實上,電管局2008年才引入綜合傳送者牌照(Universal Carrier License,UCL),一般牌照內的通用條款(General Conditions)等同寫進法例裡,要修改有難度和需要長時間諮詢,但牌照內也包括特別條款(Special Conditions),根據電訊條例7A段,電管局總監有權加入特別條款,當中可包含強制性運作守則(mandatory code of practice),這做法所需諮詢較簡易。

所以,筆者意見是去年在引入UCL牌照時,電管局有機會把新的保護消費者條款放進牌照裡,但那次機會經已失去了。直到現在,包括過去數月與電訊商的討論,只會到自律和公開措施這布,是走得太慢了,是時候考慮引入特別條款和強制性運作守則。其實,電管局總監的權力是不少的,引入特別條款和強制性運作守則雖要諮詢,但不用透過立法。筆者雖然不贊成電管局濫用權力,但現在是有需要出手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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