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02, 2009

十大互聯網惡法?

「…不過在行政主導或極權專政的體制下的國家和地區,恐怕這保障就比較弱的。所以我們在考慮就互聯網上的『問題』時,必須三思『立法』是否最好的面對方法。」

全球各國政府向互聯網要求加強立法,無日無之。最近美國一個名為 NetChoice 的網絡公民社會倡議組織,就列出了美國各地建議互聯網法例中「十大惡法」,讓我們看看是不是真的這麼壞:

1. 新澤西州—社會網絡警察:A3757 法案要求任何在州境內可登入的社會網絡網站,有責任調查及舉報用戶投訴色情或騷擾性的通訊,否則將負上法律責任。

2. 加利福尼亞州—社會網絡警察:本來 AB632 法案要求社會網絡網站,通知用戶不應在沒有准許下複製圖像,但在反對下改為反告知用戶,看這些圖像的人可能會自行複製。

3. 康涅狄格州—廣告抽稅 2.0:SB806 法案要求設立銷售稅機制,針對任何人士為零售商介紹客戶而收取回佣或任何費用,將不利倚賴網上廣告為收入的康州企業。

4. 北卡羅來納州—歧視性互聯網稅:SB99 法案要向互聯網轉售門票等活動指稅,在有違「互聯網稅項自由法」聯邦法例下,禁止在各級政府推行只針對互聯網的稅項。

5. 康涅狄格州—歧視互聯網商務:SB1002 法案修訂,強制互聯網銷售者保留與「非經常經營相關產品業務者」的詳細紀錄,並置於可供公眾查閱的地方,不可只放在網上。

6. 美國聯邦—不公平針對網上零售:「反有組織零售犯罪法」(S470)、「有組織零售犯罪法」(HR1173)及「電子轉售贓物執行法」(HR1166)將規定網上和一般銷售市場,要有責任偵查可疑銷售,保留可協助執法機構的資料。

7. 內華達州—不清晰技術標準:SB227 禁止企業把個人資料轉送至企業的系統外,若要把任何資料儲存在企業範圍外就必須加密。這是十法中唯一已通過為法例的。

8. 德克薩斯州—法定技術標準:法案選定某電子付款卡的資料保安技術為唯一標準,要求所有企業使用,否則負上刑責。但這不利創新,企業也無法選用最新或更佳、更適合的技術。

9. 紐約州—歧視性互聯網稅:州政府認為網上搵工服務應被徵銷售稅,但其實法例卻把傳統薦人館服務歸屬非銷售稅服務。

10. 北卡羅來納州—阻撓綠色下載:HB558 / S487 為網絡付費下載電影、音樂和軟件設銷售稅,變相不利最環保和便利用戶的銷售方式。

平心而論,這些法案中有部份是立意良善的,而且像內華達州規管企業處理個人資料的要求,其實在歐洲甚至香港已執行,只是美國人並不習慣。但其他很多就不公平地針對互聯網上活動,漠視了對用戶和企業的影響,或不利互聯網的未來發展。

而且這些法案不少根本難以、甚至無法有效執行,或侵犯了法律中別的原則,在西方民主和立法主導體制下,一方面政客為了發揮,往往不顧立的法可否執行,而這些法例最後也會不敵公眾監察、司法覆核或法庭根據憲法等機制推翻,或在無法執行下有等於無。不過在行政主導或極權專政的體制下的國家和地區,恐怕這保障就比較弱的。所以我們在考慮就互聯網上的「問題」時,必須三思「立法」是否最好的面對方法。

刊載於《Hitech》 200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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