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08, 2008

HKIRC管治重組的憂慮

管 理香港的國家地區頂級域名(ccTLD)的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HKIRC),正在進行管治重組,董事局人數將由十三人減至八人,政府將委任當中 四人,而且若董事局在選出主席時出現相同票數,政府可決定主席的委任。這個重組方案在互聯網群體引起了不少迴響,也有立法會議員表示關注可能對網上自由的 影響。

這些擔憂,當然並非完全沒有理由,但域名註冊本來很少有人關心,何以引致議員緊張起來?其實,多年來 HKIRC 的管治為人詬病,用戶認為.hk域名訂價偏高,有互聯網供應商亦認為 HKIRC 支援業界不足。雖然之前有六位董事局成員是由會員「直選」產生,但在逾十七萬個 .hk 域名註冊中,選民為數不足1%,投票率亦很低,票數很少便足夠當選,難怪近年 HKIRC 問題多多,包括今年 McAfee 報告書指 .hk 域名是全球最危險的。

恐政府過分參與

政 府看到了問題,但解決方法卻有商榷之處。雖然.hk是個公共資源,管理權由全球域名最高管治機構 ICANN 授予各國家、地區政府,再由政府委任一個組織(如HKIRC)實施管理,但在國際上這並不代表政府應加強對這公共資源的直接控制;事實上,多數發展國家地 區的 ccTLD 也是民營的,由互聯網業界以及對互聯網管治具國際視野的用家代表參與管理,例如澳洲、台灣、德國及加拿大等。

政府在2006年完成了一個顧問報告後,辦了一次公開諮詢,又曾到過立法會滙報,但當局的確沒有就諮詢後的建議立場同樣高調地告知公眾,當政府後來直接與 HKIRC 討論改革時,公眾包括大多數.hk用戶(未必已登記為會員)仍未知道,也已為時太晚。

HKIRC 指出其不會對 .hk 域名下的網站內容作監管,但其域名登記和取消政策又的確能影響內容和資訊自由,例如透過禁止或取消存有或發放所謂非法或不良的內容的網站或服務的域名,所 以,網絡公民社會有理由不希望政府過分直接參與,和要求 ccTLD 域名機構的政策開放、透明和問責。

增加對 ccTLD 的政府操控並非國際趨勢,香港政府加強對 HKIRC 的控制權,在市民對政府信任度偏低情況下,難免令人擔憂。令人惋惜的是,這個討論和立法會議員的關注來得太遲,程序上 HKIRC 已接納了政府方案,而且新架構中八名董事中四人的選舉亦已展開,有點「米已成炊」的感覺,那麼,除了批評不能改變的已成事實,互聯網群體和關心此事的議員 還可做什麼?

首先,政府在重組 HKIRC 董事局之外,亦表示採納了顧問報告書中改良管治的建議,其中的具體措施,例如明確地責成 HKIRC 保護資訊流通和表達自由,而監察 HKIRC 的開放和透明運作,亦不應只由政府「話事」,政府與 HKIRC 必須落實給予互聯網業界、用戶群體及公眾參與監察 HKIRC 政策的機制和渠道。

顧問報告書中亦建議成立一個諮詢顧問團(CAP),這可 成為一個重要有效的渠道,也可以是一個「花瓶」。現在政府只建議完全由自己提名至少十三人進入 CAP,反而完全沒有民間督導,所以有必要減少政府操控,讓業界和了解及參與國際及區域互聯網管治的人士有獨立於政府提名以外的機制得以參與,可以參考 ICANN 的 ALAC(at-large community,公眾群體)機制,以平衡「全面直選」下大部分人不關心的事實,以及這些選舉容易被人操控結果所引致的困局。設立這些機制有逼切性,否 則不能平息業界和用戶群體對 HKIRC 重組已失的信心。

始終,政府委任的四名董事,是關注聲音的焦點,擔心政府只委任「唯命是從」的 人,政府怎樣才能令公眾放心相信,政府真正會委任熟悉國際及區域互聯網管治的人士進入董事局?其中一個方法,是效法 ICANN 的「提名委員會」(NomCom)機制,由真正熟悉國際互聯網管治的人士過濾提名,保持適當透明度,專業判斷也比較政府閉門自己全權決定令人信服。

另 外,政府要明白德高望重的資訊科技專家也不一定、甚至多數不熟悉國際互聯網管治或域名運作,而且政府不宜委任現任或前任 HKIRC 董事,以避免給人厚此薄彼感覺,尤其已任董事六年或以上的,也要跟政府一貫政策相符,不可重新委任為董事,就算「保持連貫性」也非理由,因為已有 CAP 的存在以已到這目的,再沒有藉口重新委任舊人。

尚未善用盈餘

由此可見,就算我們相信政府沒有操控意圖,優化處理互聯網管治才是最重要的,可借鏡的國際經驗是有的,只怕政策決定者甚至 HKIRC 內部也對國際互聯網管治趨勢不夠了解。

另 外一個至今較少提及的關注點,是 HKIRC 愈積愈多的盈餘,既不能也不應收歸政府庫房,至今也沒有公開討論或諮詢找出處理方法。筆者多年來的建議,是把每個域名收入部分撥歸如「數碼共融基金」作社 會用途,但無論如何,這筆巨額儲備如何使用,將來 .hk 域名是否可大幅減價,也是急於要處理的管治方向問題。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8年12月8日

1 Comments:

At 8:51 AM, Blogger Henry Chan said...

Hi, all,

Can I think that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is coming from the grouping of different categories (say) as follows?

1. 4 persons from .com.hk
2. 1 person from .gov.hk
3. 3 persons from .net.hk
4. 2 persons from .edu.hk
5. etc.

Only the owners of the particular group can vote for the sam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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