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07, 2008

關注政府外判項目安排

關注政府外判項目安排

  去年年底,香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進行了一個有關「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SOA-QPS)的諮詢,對參與政府資訊科技服務外判的本地公司,有直接影響,亦關乎加強外判商提供及政府獲得資訊科技服務的能力,與香港政務電子化及本地業界發展當然也有密切關係。

  因應業界的要求和政府採購需求的變化,政府在2002年推出「資訊科技專業服務計劃」(ITPSA),改變以往多數向較大型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發出合約的做法,簡化中小型外判項目的採購程序,並以預先評核方式增加供應商數量,也包括了本地中小型公司在內,期間政府外判的資訊科技項目亦得到增長。那數年正是香港經濟最壞的時候,ITPSA對業界和不少業內人員的確發揮了很正面的作用。

  ITPSA在2005年年底約滿,之後由SOA-QPS取代。這次政府向二十二家公司批出四十份常備承辦協議,之下尚有一百零七家分判商,2005年年底起生效,為期四十二個月。這承辦商可為有需要的政府部門提供共四大類資訊科技服務:(1)獨立性的及系統發展前期的計劃╱項目管理服務、(2)系統維修服務、(3)系統發展服務,以及(4)資訊保安服務,再在(1)至(3)類項目中,分為大(130萬元或以上但不超過1000萬元)、小(130萬元或以下)兩種,至於(4),因多數規模較小,故大小項目劃分在26萬元。

  在 SOA-QPS約滿前,政府再進行諮詢,吸納業界對過去兩年的意見,以便決定下一期合約的安排。首先,這個開放和經常作檢討的做法,是值得正面評價的。筆者以下總結代表資訊科技業界的香港資訊科技商會對諮詢的回應,這些建議都是經過相關和參與SOA-QPS的業者討論後的結果。

質量價格比重應各佔一半

  承辦商業者一向對政府要求的liability上限非常關注,從政府角度,當然希望保障自己一方所面對的風險,但這卻令承辦商要承受很不明朗和有時會覺得屬過分的風險。商會建議,在直接liability方面,可以簡化程序,毋須像現在為每個項目進行風險評估才決定liability上限,浪費不少時間和資源;另外,非直接和不能預見的liability,承辦商則不應負上責任,否則風險無限加大,對他們並不公平。不過,商會亦贊同,一些侵犯知識產權及 gross negligence導致個人傷亡的個案,liability則不設上限;例如,在侵犯知識產權情況下,可以實際補救方法的成本作參考。
  政府採購很多時以價格為最主要決定因素,這也常為外間詬病。現在SOA-QPS的質量對價格的比例是分別佔三成和七成,商會建議把這個比例改為各佔五成;另外,在質量評分方面,現在一般評分佔六成,工作項目相關評分只佔四成,商會亦建議提高後者的比例,以更能就該項目所需和實際情況,令最適合的承辦商更有機會在評分中反映出來。

  商會的部分其他建議包括:政府應該在有需要時提出價格上調,現在並不設此機制;把系統發展服務類別的130 萬元劃分界線提高,原因是過去有不少這類別的項目,都因為承辦商報價超過界限而被取消,浪費了提出工作任務對雙方的付出。業界亦建議檢討計劃對承辦商為項目提供人員的資歷和經驗的指標,因為他們發現部分的確須要改得更合時,而且業界亦認為不少項目對合約人員的要求比實際所需為低,例如在資訊保安服務類別,特別是有見於政府部門相繼出現一些問題,對人員的資歷要求應要檢討並作適當調整。

冀創造多贏

  近年因為政府各部門的資訊科技管理已經分開多個管理單位運作,雖然這對某些方面的效率提升有幫助,但亦曾出現部門之間的經驗、對中央的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的標準跟從程度不一等問題,所以,業界也提議中央對部門按需要派出有足夠經驗的項目管理人員參與部門項目,加強協調,提供幫助和意見,這對項目管理和成功也有幫助。

  總括而言,過去多年承辦商與政府在外判資訊科技項目方面,已累積不少合作經驗,也成功地讓更多本地公司包括中小型供應商參與,有利提升業者能力,尤其是在項目管理方面,而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在處理外判亦見持開放及與業界合作態度。

  希望政府在這次諮詢後也能從善如流,這對業界,以及以電子化改善管治和對市民服務,都會是好事。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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