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17, 2007

政制諮詢不能瞞天過海

政制諮詢不能瞞天過海

  《政制發展綠皮書》諮詢已經進入最後一個月,但城中討論並不熱烈,政府策略上要淡化諮詢,經已奏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上周在一個資訊科技界專業學會周年晚宴上「推銷」諮詢,但一條問題也沒有人提出。是沒興趣不關心,還是明知只會浪費時間?  

幸好,筆者相信也知道,業界並非不關心、不支持民主,只是有人在簡單的一人一票雙普選之上加鹽加醋,簡單複雜化,市民被弄得頭昏腦脹。


  政府不要以為可以就此瞞天過海,終極了結,政制是沒有終極這回事的,民意永遠是最高決定權力,出賣了次貨是要負責任的。

  筆者對現在政制發展諮詢的最不滿之處,是政府企圖利用去年策發會,以及其他團體的各種建議,構出各種不同方案,而這些方案中不少是有意偏離簡單的;市民一般理解的和期望的一人一票雙普選。本來是時間表和路線圖的問題,即是說路要走多久和中途要經過那裏的問題,現在竟然有人想把政制發展騎劫去別的目的地,加入選舉委員會各種篩選方法、保留功能界別等,讓市民不留神阻止之,這樣發展後果非常嚴重,關係香港未來管治及社會穩定。

無視國際公約

  在討論中有人說過,香港只不過是國家的一部分,作為地方政府搞民主也要有限制,這樣模稜兩可的警告,是漠視香港普選法律基礎的錯誤觀念。《綠皮書》雖然確認《基本法》45條及第68條,讓香港人「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產生的目標」,但卻企圖否定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基本法》第39條的規定。

  特別是《公約》第25條訂明,「凡屬公民、無分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政府仍引用1976年殖民地政府保留不實施這條文,堅持「香港的政制發展須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是根據《基本法》,而非《公約》所訂定的。」三十年前在中英談判前殖民地政府管理香港的手段,竟被今日特區政府用作借口!

  然而,當年殖民地政府這保留條文的「原意」,只適用於有關當時若然「成立選舉產生的行政及立法局」;至特區成立後,《基本法》確立了某種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明顯有異於保留條文的原意,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也多次指香港的選舉制度不符合《公約》,所以,政府不能迴避《基本法》第39條的規定,和《公約》第25條對選舉的要求,包括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應否找英國政府來解釋這條文原意,以正視聽?

  有功能界別的立法會是否普及而平等?《綠皮書》指功能界別能「把工商界和專業界的聲音帶進立法會,並運用他們的專業知識,協助立法會有關立法及監察政府的工作。功能界別議員對社會是有貢獻的。」不過,有否貢獻跟普及而平等,甚至其他選舉制度是否符合國際標準是無關的,加上政府就任何重大政策或法例修訂,根本也必先諮詢相關界別,而非只面向功能界別議員,因此功能界別議員制度的好處,整體上不能抵抵銷其對社會公平、和諧及政府有效管治的衝擊。

均衡參與的歪理

  《綠皮書》又指「功能界別能兼顧社會不同階層利益,符合均衡參與的原則」,然而,「均衡參與」肯定是最具「相反意義」的歪理,不均等的投票及被選權,怎可能是國際法所要求的「普及而平等」?既得利益者不顧一切地希望保留既得政治利益,不顧犧牲政府管治、社會公義、穩定及和諧,其實對自己也沒好處。

  《綠皮書》還說:「若要全面取消功能界別,社會不同界別及其立法會內的代表必然會有反對聲音,難以達成共識。」這話更不合邏輯,因為社會九成以上不屬任何功能界別的市民大多也是延續功能界別的反對聲音,他們豈不也在說,不全面取消功能界別,難以達成共識!政府明顯偏聽既得利益者的聲音。

  作為專業人士,雖然在制度上自己是「受惠者」,但我們仍然應以專業獨立判斷,要求一個更公平、可持續、有利管治和香港社會及經濟發展的制度,而非只顧追求攬着特權。擁抱公眾利益,界別發展才得到整體社會認同及支持。筆者明天合辦交流活動,是為了聽到界別人士的聲音,希望有你參與,聚會詳情請參考這網址:http://tinyurl.com/224g42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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