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26, 2005

修訂版權條例業界政府皆須檢討

The copyright ordinance is under review for changes, but the interests from the local software sector has been lukewarm, and that is worrying.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sultation process by the government also needs to be improved.

修訂版權條例業界政府皆須檢討


  港府知識產權署曾在半年前作公眾諮詢,檢討《版權條例》的若干條文。今年6月,知識產權署向立法會報諮詢結果,並提出初步建議修改方案,上星期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業界人士向議員及署方對政府建議作出回應;在檢討範圍內與軟件行業直接有關的有以下四方面:

   首先,在原則性問題的「版權豁免制度」上,諮詢期間各界對是否改用美國式的「一般非盡列的公平使用」制度,意見不一,版權擁有者包括軟件業,較支持作出 清楚明確盡列豁免,諮詢後,政府亦同意保留條例現在這做法,但加入一些在教育及公共行政用途的允許作為;如果這些未來的新修訂是合理和可清晰界定的,應該 也能得到業界支持。

   第二,關於「業務最終使用者的刑責」,政府建議更改現行條例對僱員可能負上管有侵權品的刑責,為他們提供特定的免責辯護;這建議原意無疑是善意的,但既 然過往從沒有僱員在應僱主要求使用侵權品而被控或入罪,問題反而在於難於成功舉證;給僱員免責辯護,只會發出錯誤訊息。另一方面,政府卻建議除非有證據某 機構的董事或合夥人「沒有授權任何人作出有關侵權行為」,否則都負同等刑責;一邊放,一邊收,訊息自相矛盾之餘,更可能引導有意侵權者,如何轉換身份避開 刑責,令將來更難成功檢控。

須先解決舉證問題

   第三,是「電腦程式侵犯版權複製品的舉證問題」,諮詢中,軟件及電腦遊戲業都要求立法規定商業和機構用戶,必須把使用的特許紀錄備存一段時間,以便證明 合法使用;但「大多數」的意見卻反對加入以上要求,認為軟件業反而應該在其電腦程式加入科技措施防盜,這簡直是等同「女人太暴露,色狼無罪」的歪理;可 惜,政府寧願屈服,建議「先汲取更多執法經驗」。其實,如果不解決舉證問題,版權條例就是無牙老虎,即使為了不太擾民,只要求最基本備存要求,也是必需 的,不可再拖。

   第四點,是「規避保護版權科技措施行為」,筆者一向反對以法例限制中性的科技研發,要管就要針對應用行為,現在政府建議以民事(非刑事)方式對付「製 造、經營或管有作商業用途(用作規避保護版權科技措施)的器件、產品或零件」,以及這等規避的行為或服務提供。這樣針對行為而非向技術或研發施禁,而且以 比較「輕」的民事補救處理,可算是可取的平衡方法。

  《版權條例》的檢討,除涉及軟件外,亦影響其他版權行業如影音、漫畫、出版等;在上述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電影業人士尤其踴躍參與,有策略地輪流發言。

軟件業界反應冷淡

   反觀軟件及資訊科技業界組織,只說曾對諮詢文件作回應的,除了數個電腦遊戲業組織和代表學界用戶為主的電機及電子工程師學會外,只有代表海外國際性軟件 公司的商業軟件聯盟;本地業界方面,也只有香港資訊科技商會。相信其他業者大多從未讀過諮詢文件,難道可以反「賴」傳媒報道少?難怪我們業界有時對電影界 得到政府的重視,只有「羨慕」的份兒。

   業界組織常常批評政府和議員為我們做得不夠,但除了要政府和議員為我們爭取「商機」外,我們自己做了多少功課?上次《版權條例》修訂後,業界不少人都事 後批評,說不知道法案已通過,始終,這些法例並非《二十三條》,傳媒甚至公眾對此興趣不大,業界絕大多數人也沒耐性把諮詢文件看完,這樣的話,雖然我們常 把香港尊重知識產權掛在口邊,恐怕有朝一日這等優勢消失了,我們的業界領導仍懵然不知!不是說只管批評,贊成政府立場也可說一聲,否則別說政府沒有諮詢, 坐在什諮詢委員會也無濟於事。

   不過,話說回來,政府諮詢後立法過程往往也不夠透明,例如,半年前《版權條例》修訂作「公開」諮詢過後,只以文件向立法會報,卻不向公眾解話,業界要 靠立法會秘書處甚至功能界別議員通知,才知道政府諮詢後建議的存在,難怪立法會仍要保留功能界別了。署方的網站至今也只有半年前的諮詢文件,連6月署方給立法會包含修改條例建議的文件都沒有,文件只能在立法會相關委員會議程網頁內才找得到,署方又沒有另發新聞稿,根本像是在考驗市民對政府架構和運作的認識,而非具透明度政府和便民之法。

  筆者認為,政府部門以後進行公開諮詢後,在提交立法之前,必須向公眾而非只向立法會作足夠交代,程度不少於之前的諮詢,這才合理,現在只有些部門有時這樣做,並不足夠。

刊載於《信報》2005年7月25日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 Ho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