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05, 2005

美國兩宗令人失望的判決

The Supreme Court verdicts for the Grokster and Brand-X cases are back, and they are disappointing for the innovation industry.


美國兩宗令人失望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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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3月在本欄描述兩宗將決定互聯網的未來的訴訟,這兩宗案件巧合地在3月底同一日提交美國最高法院審理,在上周一也同時審結宣判;它們令人關注,是因為互聯網一直藉開放和競爭這些原則,享受快速的創新和發展,改變了世界通訊及商貿的形式,當時筆者指出,這兩宗案件的結果,將可能取決今後互聯網發展的方向;其結果可說是令科技界失望和擔憂的。

  第一宗案件,涉及美國聯邦通訊局(FCC)對Brand X互聯網服務。Brand X是一家小型互聯網供應商,希望租用當地有線電視網絡,以提供寬頻互聯網服務,遭到拒絕;FCC也容許有線公司拒絕競爭者租用其網絡,這原則與處理電訊公司的寬頻DSL網絡不一致,Brand X就指控FCC違背國會1996年電訊法鼓勵競爭的原意。

布殊政府偏袒大企業

  結果,FCC勝訴(九位高院法官以六比三決定),有線電視公司勝利了,而高院也同意了布殊白宮的立場,命令各級法院依從FCC在2002年發出的指引,給予有線電視公司豁免,毋須讓對手使用其網絡。這個結果的直接結果,是令獨立互聯網供應商更難向網絡商租用網絡,甚至可能影響現在已向電訊公司租用網絡的電訊網絡商,有可能要求減少甚至取消租用合約,電訊及有線網絡商更可能逐步禁止競爭對手提供服務,如互聯網電話,甚至包括某些電子商貿服務、內容及網站等。

  另一方面,上述判決給予及肯定了FCC有更大的權力,而FCC在布殊政府上場後,政策傾斜向大電訊商,把電訊監管從開放化倒轉過來,長遠實在令人擔心。

  第二宗的案件是關於MGM電影廠對Grokster的。Grokster是互聯網上最大的點對點網絡軟件商之一,MGM代表知識產權擁有者興訟,目的當然想打倒點對點技術。但Grokster是否應該為他人使用其網絡分享內容而負責?之前上訴法庭就認為,Grokster毋須為其用戶行為非法與否負責。不過,上周美國高院法官一致裁定,MGM勝訴,點對點技術開發者要為其用戶的非法行為負責,此案件判決後,幾乎可以肯定的是,內容知識產權擁有者會向Grokster、Streamcast等技術公司興訟,最終令他們像Napster般破產(Napster的名字已賣了給內容商)。

  本來,從1994年新力Betamax的案件先例看,Grokster原本可以有點信心勝訴的。當年,高院指錄影機只需能作「有實質」的非侵權用途,就沒有問題了,例如包括把電視節目錄下遲些再看,於是判了新力勝訴,情況就像影印機一樣,影印機製造商不須為用戶非法影印負責。這次高院雖沒有推翻新力案件,但就以點對點網絡軟件商的商業模式和行為,作為判決的主要考慮;不過,技術開發者就要面對高院這不清晰和主觀性的界定,究竟什生意模式和什行為,才算是鼓勵非法行為?科技開發者的頭上,無疑就多了一把刀。

不重視互聯網發展

  以內容版權理由,禁制技術發展,顯然是短視和本末倒置的,但今次的判決像Brand X案的結果一樣,都與布殊政府偏重大企業和不重視互聯網新經濟發展的政策一致。未來美國的科技創新行業的前景和環境,可謂烏雲密布。一方面,美國政府這種取態有可能把創新活動趕出國外,另一方面,也可能影響其他國家,對全球科技業並非好事。

  這兩宗案件反映科技發展速度超前,令法律「趕不上」,原本科技業界希望高院的判決,能在有線網絡商與增值服務商的利益之間,平衡創新投資與基建投資的意欲,以及在版權擁有者與影音或網絡技術開發者的利益之間,平衡打擊侵權與鼓勵創新,但結果實在令人失望。

美最高法院對Brand X及Grokster二案的判決,不但影響兩公司的發展,於科技界來說都不是好事。

刊載於《信報》20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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